捡到手机心生贪念 破解密码转走万元被判刑

钦州日报 2019-06-06 10: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福兴通讯员陈娇连)移动支付方式方便群众消费,但同时也埋下安全隐患。钦州一名男子黄某就从捡来的手机上以转账方式盗窃了人民币1万元。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年11月,赵女士的手机不慎丢失,后该部手机被黄某捡到。黄某在翻看赵女士的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支付宝账号绑定一张工商银行卡,于是便通过试密码的方式获取该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随后,黄某从支付宝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里向支付宝充值人民币3万元,再通过扫码转账的方式将赵女士支付宝账号中的人民币1万元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里。

案发后,黄某退赔了人民币1万元给赵女士,取得赵女士的原谅。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退赔给赵女士人民币1万元,取得赵女士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黄某盗窃人民币1万元,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一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里判处刑罚。黄某在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万元给赵女士,取得赵女士的谅解,及时弥补过错,属于犯罪情节较轻。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认其罪行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黄某在本案前无犯罪前科,并在案发后退赔人民币1万元给赵女士取得了赵女士的谅解,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对黄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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