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失误汇错款不当得利应返还
钦北讯 曾某购买黄某的一台拖拉机,还差9千元的购车尾款未付。曾某到银行转账汇款时,因个人疏忽,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账户向黄某的账户多转了1.8万元的购车款,曾某要求黄某返还,但其只退还2千元,其余的款项1.6万元拒绝归还。至此,曾某把黄某告到法院。近日,钦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黄某当场返还曾某1.6万元。
2018年7月10日,曾某与黄某达成了口头买卖拖拉机协议,约定由黄某将其所有的拖拉机转让给曾某,转让价格为6.9万元。曾某于当日向黄某银行账户转账了6万元,尾款9千元待办理过户时再支付。
2018年7月14日,曾某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向黄某支付购车尾款9千元,操作两次后,曾某见账户内余额未减少,以为转账不成功,于是以现金方式向黄某支付了购车尾款9千元,双方并于当日补充签订一份《拖拉机转让协议》。
2018年7月15日,曾某收到银行手机短信提示,才知道2018年7月14日的两笔向黄某的转账已经成功。经核对曾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曾某确实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黄某银行账户转账两笔,每笔9千元,合计1.8万元。曾某发现购车款多付给黄某后,便找黄某协商,但是黄某只退回了2千元给曾某,余款1.6万元未退。经过多次的交涉,黄某仍拒不还款,不得已曾某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归还不当得利款1.6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向黄某购买拖拉机,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是6.9万元,但是曾某在自动柜员机转账时误以为操作不成功,后以现金方式向黄某支付了购车尾款9千元,为此向黄某多支付了购车款1.8万元。对于黄某而言,这1.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黄某应当返还。由于曾某找黄某协商时,黄某已经退还了2千元给曾某,因此,黄某需返还1.6万元给曾某。
法理评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1.6万元,造成了曾某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1.6万元归还曾某。曾某要求黄某归还不当利益1.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黄某归还曾某不当得利款1.6万元。(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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