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三部门联合发出通告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本报讯(记者 黄福兴)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违法犯罪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人民检察院、钦州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发出通告,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是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涉嫌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人员。通告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凡上述人员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规定期限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或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网络、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且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视为自首。通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且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均视为自首。
通告指出,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凡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积极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及组织给予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涉黑涉恶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及组织予以重奖;窝藏、包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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