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互宽容 离婚尚有温情在
本报讯 近日,在钦北区人民法院大寺法庭,一起离婚案件调解离婚后,法官在法庭的门口看见了温情的一幕:原、被告的父母在庭外不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反而是有说有笑。法官很好奇,儿女在里面闹离婚,两亲家为何有说有笑。经法官询问,他们表示,我们接受法庭的调解,同时也认为既然子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就好聚好散吧。最终,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都以理性的态度对待了这场离婚诉讼,好聚好散。
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女一子。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生活习惯等的不同,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梁某两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被告黄某离婚,两个女儿由被告黄某抚养,儿子由原告梁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开庭前,经过了解情况后,主办法官刘星彬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了解双方意愿,如果感情确实破裂,希望原被告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好聚好散。庭前调解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各不相让。黄某表示离婚可以,三个孩子必须由其抚养,梁某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梁某也表示坚持要儿子的抚养权。经了解刘法官认为原、被告虽然双方不和,但矛盾主要集中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于是刘法官就从婚姻的意义、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等角度出发,劝双方理性对待离婚问题,互相理解谦让解决这场纠纷。经过刘法官的多方调解,被告黄某称同意离婚,但是三个孩子要求由其抚养,原告梁某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原告梁某表示同意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愿意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夫妻双方均表示婚姻不成人情在,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婚姻案件不断增多,占据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所审理民商案件的很大比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今后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更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疏导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这样,既能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痛苦,又能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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