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印发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办法诚心给红利 失信受惩戒
本报讯(记者 周丽虹 通讯员 邹彬)《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于8月8日印发实施。
《办法》对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并明确一旦列入失信人名单,将实施惩戒,旨在打击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增强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的征信意识,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办法》明确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等三大主体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认定程序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失信行为的管理方式。其中,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包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并将失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及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情节严重,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下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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