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拘役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张海芬

钦州日报 2018-08-16 10:46 大字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卢某某、周某共同偿还借款44000元并支付利息给谢某某,但被告人卢某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偿还债务,谢某某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卢某某拒绝报告财产状况,也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钦南区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经调查,卢某某已取得一笔征地补偿款但其将征地款转移亲戚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将其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拒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情形。卢某某故意将名下征地补偿款份额转移至亲戚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执罪。不遵守诚信,企图以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义务,行为构成拒执犯罪后,即使马上弥补也难逃法律制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恪守信用才是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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