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冲击执行现场 领刑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张海芬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钦南区某商店与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邓某友、邓某任逾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钦南区某商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友、邓某任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之后,法院组织干警和当地干部一起到钦南区某镇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邓某友在执行过程中,手持钢制长柄砍刀冲击现场警戒带,用砍刀驱赶法院干警和作业工人,导致工人惊吓逃跑,强制执行中断。其行为已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将其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持刀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情形。邓某友手持砍刀,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执罪。任何企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者,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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