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全力破解执行难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一庭庭长刘华答记者问本报记者 黄福兴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那么,钦州市是如何协调开展打击拒执行犯罪工作的呢?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近日,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一庭庭长刘华。
记者:钦州市公安、检察、法院如何协调开展打击拒执行犯罪工作?
刘华:2015年,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级法院三家联合签署《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意见》,切实建立了打击拒执犯罪协作机制,并持续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和诚信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有序衔接、积极沟通协作,强力推进打击拒执专项行动的开展,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
记者:近两年来,钦州市开展打击拒执行犯罪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效果?
刘华: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52件59人,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8件32人,移送检察机关16件18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5件17人,法院判决拒执罪15件17人。同时,全市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媒体、网络,及时向社会发布拒执犯罪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拒执犯罪和失信被执行人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影响,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全社会营造“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罚”的社会共识,推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手段,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严厉惩戒了拒执被执行人,惩戒震慑作用显著,促使一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普法教育效果良好,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处于全区领先位置。
记者: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刘华: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抗拒执行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危害?
刘华:抗拒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一是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他们采用隐瞒、转移财产甚至暴力的手段逃避、对抗执行,试图拖延执行或逃脱债务。凡此种种,实际上是侥幸作祟,过高估计了自己对抗法律的伎俩,最终都是徒劳的。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被执行人因为不懂法,认为不按法院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躲避法院的传唤、调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甚至以采取谩骂、殴打、围攻等过激的行为阻挠法院正常执行公务无关紧要,但是法律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判你无罪,任何人触犯刑律,都要受到处罚。
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危害巨大。一是侵害权利人的权益,使得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实现。二是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使得其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于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打击。在此,我们严正地告诫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人,应当加强法律学习,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讲诚信,走正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对抗执行,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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