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本级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告
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建保〔2015〕42号)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相关批复,为了做好钦州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申请廉租保障资格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城镇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
1.户籍为非农业本市城区保障范围内且户籍迁入期满一年。(本市保障范围是指文峰、向阳、南珠、水东、子材、鸿亭、长田街道办,尖山镇、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下同)
2.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在本市保障范围共同居住生活都必须一同申报(本市保障范围户籍子女在外读书可享受保障);申请人年满30周岁在本市保障范围居住生活,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可独立申请。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需有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才能进行轮候分配。
4.申请家庭在本市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员属于本市保障范围户籍户主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核实户主户口所在地址产权所属情况)。
5.申请家庭没有机动车、商铺登记。
6.申请家庭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或人均月收入低于1315元,人均财产低于94680元。
7.申请家庭成员不符合廉租资格但符合公租资格的,按公租资格进行保障。
二、新申请公租保障资格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外来务工、新就业、农村进城就业、创业、城镇非低收人员)
1.申请家庭不受户籍限制,不受财产收入限制,但申请人必须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必须一同申请;申请人满18周岁,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工作、居住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可独立申请。
3.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区保障范围实际工作居住(本市保障范围户籍不受居住时间限制,申请人的子女在外读书可享受保障)。
4.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申请人必须在本市保障范围实际工作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5.申请家庭在本市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员属于本市保障范围户籍户主的,由户籍所在居委会核实户主户口所在地址产权所属情况)。
6.非本市保障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高于60周岁,女性不高于50周岁)。
三、本市单位统一申请不需经过社区、街道审核
1.符合新申请公租保障资格所有条件。
2.申请人为市城区行政单位、医院、学校等服务性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申请户的家庭人口不超过2人,适用于单身、已婚未育家庭。
3.只能申请公租保障资格,不包括廉租保障资格(只能申请一房一厅、单间配套公租房)。
4.由用人单位凭介绍信到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表格,统一为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集体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四、有关保障资格有效期、资格年审、动态管理的说明
(一)保障资格有效期及年审说明
1.公租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即从通过终审公示日期起进行计算。如保障家庭仍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享受保障,则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材料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另外,在2015年10月31日前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如在资格有效期期满前通过终审公示,仍可继续保障;如在有效期满之日未通过终审公示,则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按公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清退处理。
2.此通告发布前获得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资格有效期自公示结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此类保障家庭如还需在2019年度继续享受保障的,需按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资格复核,如审核符合廉租资格,则有效期待续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逾期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符合廉租保障资格,则廉租保障资格有效期至资格公示结束之日止。
3.所有廉租保障资格的申请户,如申请家庭有成员享受低保的,只须提供当年度的低保相关证明,即可按低收家庭享受廉租保障(只针对家庭情况无变动的廉租户)。
(二)动态管理
公租、廉租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超出本市保障范围的户籍迁移和居住就业变动、人均收入财产超出当年度标准、婚姻状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车辆、商铺登记等家庭情况有变动的(下同),需在变动的一个月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如未涉及资格变动,维持原资格有效期不变。涉及资格变动,需参照最新受理通告进行资格审核,如审核结果不再符合廉租保障资格,廉租保障资格有效期至资格变动公示之日止。如家庭情况有变动,但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的,一经核查,则按瞒报处理,资格有效期至违规之日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保障家庭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在市场租赁房屋并实际产生租金(廉租保障资格不受此限制),且保障家庭没有商铺登记、没有机动车辆登记。新申请租赁补贴从公示通过当月开始计算,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如摇号配租,补贴按实际入住当月停止发放。
(一)A类对象: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即1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保障家庭中有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低保、特困人员,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其他成员参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补贴发放。
(二)B类对象: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参照B类标准(即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保障对象家庭已获得廉租保障资格,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参照B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
(三)C类对象:属于公租资格保障家庭。参照C类标准(即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
六、受理时间
1.公租保障资格新申请受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通告之日前一日止。
2.廉租保障资格年度审核及新申请受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3.2015年10月31日前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年度审核受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4.2015年11月1日后获得公租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请于资格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前及时参加审核。
七、申请受理流程(必须按各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新申请户及家庭情况有变动的复核家庭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填报。
(一)初审
1.申请人所在居住地居委会核实申请人的家庭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构成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在本市保障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
2.申请人提交材料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申请人在本市保障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材料至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
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提交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时,在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钦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按照文件要求受理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提交并打印纸质材料,申请人将审核材料交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
(二)复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核查申请人及所有申请家庭成员的房产登记情况,同时按批次统一移交材料至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统一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认定意见。(公租保障资格不需报送民政部门审核)
(三)终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汇集各部门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钦州市房产局进行终审、公示,公示通过符合保障的申请户,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八、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监督电话:0777-2822184。
钦州市房产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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