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偷稻谷 领刑还被罚款

钦州日报 2018-05-18 21:57 大字

家住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的梁某碧,为了筹集毒资,先后8次到梁某家中盗窃稻谷约1000斤变卖换钱吸毒。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碧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责令梁某碧退赔给受害人梁某人民币952元。

2017年8月,梁某碧先后8次进入贵台镇某村村民梁某家中,盗窃稻谷约1000斤,价值952元。梁某碧盗窃后销赃得款718元,全部用于吸食毒品。2017年10月31日6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吸毒的梁某碧抓获。经审讯,梁某碧如实供述本案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11月5日,梁某碧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碧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某碧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某碧因涉嫌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本案盗窃事实,其行为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梁某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钦北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处。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的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某碧多次入户盗窃稻谷,价值共计95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他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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