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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还债父子质押被查封汽车双双入狱

北部湾晨报 2017-11-02 12:00 大字

(记者叶凯云通讯员庞萍)陈某名下的宝马X6小汽车被法院予以查封不久后,他却把汽车质押给他人,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陈某甲、陈某系一对父子。陈某甲、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做出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陈某名下的宝马X6小汽车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间至2017年9月17日止,并于2016年4月26日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甲归还杨某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甲、陈某均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3日,陈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将法院已经查封自家的宝马X6小汽车质押给班某,向班某借款20万元,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陈某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王者网咖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5月3日,陈某甲在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金汇花园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某甲将宝马X6小汽车赎回并交还法院。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依照其父亲陈某甲的意思将涉案小汽车质押给他人,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甲、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甲、陈某拒不执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质押查封汽车,其行为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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