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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未成年人驾驶出了事故还需赔偿损失

北部湾晨报 2017-08-09 11:42 大字

近日,又一被执行人卢某因无视生效判决、不履行赔偿义务,亦不如实报告财产,被钦北区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

原来,去年7月4日,未成年人李某驾驶卢某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等3人由钦州往南宁方向行驶,撞上了在路边临时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黄某也重伤住院花去107141.31元巨额医药费。

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不确保安全且不按规定载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司机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确定由李某承担黄某的损失70%赔偿责任。因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遂由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看起来似乎和卢某没什么关系,为什么被拘留的是他呢?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认定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中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为卢某,卢某知道李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还将车辆交给李某驾驶。卢某对其摩托车存在管理不善,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遂法院判处其在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中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某损失9632.51元。

判决生效后,卢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依旧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将其带回法院协商解决,其一口咬定没钱赔偿,也不愿作出赔偿计划,鉴于其无视态度,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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