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应把理由说清楚道明白

广西日报 2020-07-03 07:34 大字

管弦士

据《南国早报》报道,灵山县商人方某向宁先生出让土地,不料,宁先生支付800万元首付款后,才发现土地的处分权并非方某所有。宁先生遂以被诈骗为由向灵山县公安局报案。近日,宁先生收到该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方某共向宁先生出让了两次土地。第一次出让的是1050平方米,这块土地的处分权确属方某所有;第二次出让的是旁边的2000多平方米安置地,宁先生支付了800万元首付款后,才发现土地处分权属于其他人,于是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在法律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新闻中宁先生所述,方某捏造事实、签订协议、获取巨资,“地根本不是他的,却以卖地为名收了我800万元,这难道不是诈骗?”但目前的结果是,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经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当地警方的决定有没有道理?从人们一般的朴素认知而言,似乎没道理;不过,警方做出决定,那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警方是否该对其立案,需要用审查结果来说话,而当地警方正是在审查之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才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从程序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但现在显然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警方对该事件,究竟查实了哪些事实呢?如果方某不涉嫌诈骗罪,那宁先生所述的方某的种种行为又作何解?而这起交易本身,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留下这些悬念,就难免令当事人疑惑、引旁观者猜测。

事实上,当地警方有必要也有义务把情况说清楚、道明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需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而且,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并特别要求须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加强对当事人等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

再看宁先生一事,当地警方决定不予立案让当事人大为不解,警方何以不能细说分明?而面对记者的采访,在这个既能解当事人之惑、更可对公众进行普法的好机会,相关负责人只是抛下一句“此事还在调查之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这怎么能让当事人乃至公众满意呢?就算此时的调查不便说,那么之前的调查是否可以说呢?毕竟起初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前提正是“经审查”。

对当地警方来说,依法立案或不立案,都应当是一个普法良机,何不主动把这手牌打好?更何况,及时给当事人和“吃瓜群众”一个清晰的答案,是道义所在、职责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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