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买地落“圈套” 警方决定不立案 事发灵山县,警方回应此事还在调查之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南国今报 2020-06-30 13:50 大字

宁先生出示的付款收据。 涉事的集体安置地。

今报记者周伟武文/图

灵山县的宁先生两次从当地商人方某手中买地,不料却陷入“圈套”:宁先生向方某支付第二次买地的800万元首付款后,才发现目标地块并非方某所有。4月16日,宁先生以被诈骗为由向灵山县公安局报案。近日,他收到了该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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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买地手续未办好

宁先生购买的地块位于灵山县山水江南楼盘对面。6月22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里杂草丛生,地面未平整。宁先生介绍,这块地共3000多平方米,是附近一些农户的集体安置土地,根据现有政策,可进行市场化运作。沙路村的农户拥有2000多平方米,其余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是其他几个村农户的安置地。

2017年11月11日,宁先生得知方某已向安置户买下该处的地块后,就跟方某洽谈购地。根据宁先生出示的资料,双方还签下一份协议书,方某负责办好国有土地出让证。宁先生于是通过银行转账650多万元给方某,向其购买了其中1050平方米土地。宁先生说,经核实这块地确实是方某所有。“目前已经过了约定时间一年,土地证件还未办好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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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买地”却中了“圈套”

第一次买地后,方某又告诉宁先生,旁边的2000多平方米安置地也是他的,如果宁先生有意,他愿低价转卖。

在宁先生与方某签下的另一份协议书上,方某保证另外的2000多平方米集体安置土地已归他所有,他同意以1100多万元卖给宁先生。于是,2018年5月至7月,宁先生又4次通过银行转账,共支付了800万元给方某,并有转账记录为证。按照双方商定,其余300多万元待办证时再支付。

“有了第一次交易,我才相信他,谁知被欺骗。”宁先生说,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2018年底前,方某必须把相关土地证明办理到他名下,但拖延了几个月未能办理。后来他深入调查,才知道第二次交易的土地根本不是方某的,而是为沙路村的部分安置农户所有。

沙路村委会主任何先生在现场拿出一份《整合集中安置协议书》,其内容和图纸显示,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同意将沙路村的农户安置在此地块上。“我们村的2000多平方米集体安置地都在这里,一共有20多户人。”何先生说,他们村的安置地一直没有出让给任何人。至于宁先生与方某之间的交易,他听说后,感到很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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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予立案受害人申请复议

6月22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方某,他表示要与记者见面详谈。至于为何以卖地为名收取宁先生800万元购地款却不退款的问题,他避而不谈。当记者约他见面时,他又说忙,随后挂断了电话。记者之后多次拨打,均无法接通。

宁先生拿出一份灵山县公安局6月11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局表示,经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地根本不是他的,却以卖地为名收了我800万元,这难道不是诈骗?”宁先生对此感到不解。

据了解,宁先生已向灵山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并向灵山县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灵山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灵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宁先生已就此事向县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此事还在调查之中,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律师说法

已具备诈骗罪核心要件

针对此事,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从宁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记者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分析,方某在不享有涉案2000多平方米土地处分权的情况下,对宁先生声称自己享有处分权,并据此与宁先生签订相关协议,收取了宁先生800万元土地购置价款。属于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情形,主观上已具有非法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具备了诈骗罪最基本的犯罪构成核心要件,应当依法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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