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敲诈勒索 恶人终有恶报灵山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

钦州日报 2019-12-05 09:4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陆铭通讯员李伶俐)11月22日,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锡等6人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经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犯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马某锡、马某福、马某吟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4000元不等;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现、马某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间,以被告人马某锡等人为首,纠集被告人马某福、马某吟、马某现等人,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对在灵山县石塘镇某村委会合法承包生产经营的老板敲诈勒索,以老板的运木车过重压坏路、田地等为由,拦截运木车辆出入。其中被告人马某锡参与敲诈勒索3次,涉案金额2.2万元;被告人马某福参与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为1万元;被告人马某吟参与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为8000元;被告人马某连参与敲诈勒索1次,涉案金额为3000元。2019年春节前后,以被告人马某锡、马某福、马某现等人为首,组织村民成立“青年志愿服务队”,利用微信群、横幅、传单、开村民大会等方式,组织煽动村民去铲除速生桉。经灵山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工程师鉴定,被损毁速生桉幼树2013株。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速生桉幼树价值为人民币12078元。

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锡、马某福、马某吟、马某现等人结伙纠集,通过采取拦路、威胁、暴力砍伐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此案中的骨干成员、纠集者相对固定,符合“恶势力”的特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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