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后被“处理” 家属6年后才知晓 因医院没有最大限度通知家属,被判赔偿1.8万元

南宁晚报 2019-10-26 07:08 大字

6年前,钦州灵山籍病人吴先生在南宁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将遗体以无法核实身份为由,按无名尸体交由殡仪馆火化。6年后,公安机关在对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下发通知时,其家属才知晓吴先生早已死亡并被按无名尸体火化,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及殡葬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江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医院及殡葬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南宁市某医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人死亡后被按照无名尸体火化

2002年4月23日,租住在南宁市的钦州灵山籍吴先生曾因受伤到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留有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民族等信息,以及其妻子的姓名、二人共同的住址,但是没有提供电话。

2011年1月25日,吴先生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不省人事,后被急救车送往该医院就诊。入院后吴先生的病情逐渐恶化,两天后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自发性颅内出血并脑疝。

吴先生入院时身上只有门诊病历,无身份证。治疗过程中,也没有家属在场,其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7000多元也没有人支付。吴先生死亡后,医院以无法核实其身份、死后无法联系家属为由,制作了一份尸体移交处理意见书,建议殡葬管理部门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尸体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当时,南宁市公安局一派出所在该意见书的背面签字。某殡葬管理处于2011年1月30日到医院接收吴先生的遗体,于2011年1月31日将遗体火化。

家属6年后才知晓诉至法院索赔

2017年8月4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发出《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对工资的通知》,该通知在附表中记录了吴先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户籍所在地。自治区灵山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7日转发该通知给吴先生的妻子及子女,其家属此时才知道吴先生早已死亡并被火化。

2017年9月26日,吴先生的户籍被注销,其妻子及子女认为,吴先生死亡后,医院及殡葬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吴先生的遗体,侵害了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及殡葬管理处赔偿吴先生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医院及殡葬管理处均认为其对吴先生遗体的处置行为合规,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家属获赔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先生2002年4月曾在该院住院治疗过,当时的病历上记录了吴先生的年龄、妻子的名字、地址等信息。当吴先生2011年1月25日再次被送到该医院治疗时,病历本也显示有姓名、年龄和地址等信息。

医院虽然当时记载联系不上其近亲属,但未能举证证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几次、如何联系吴先生的近亲属,即使死者吴先生未提供电话,但医院仍应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联系吴先生的近亲属,或可以通过吴先生户籍所在地灵山县的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吴先生的近亲属。

医院未举证证明已经穷尽各种方法,诚实信用地最大限度履行积极联系吴先生近亲属的义务,也没有按规定履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义务。殡葬管理处未举证证明已经严格履行要求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后才接收尸体的义务以及已经履行《南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积极联系逝者近亲属的义务;没有举证证明履行了存放尸体7天的义务,在接收尸体的第二日,即批准殡葬服务机构火化尸体;没有举证证明履行了保存逝者有关遗物的义务;在接收尸体时,未严格核对身份,导致本案不明身份的人士火化后的骨灰是否为逝者吴先生的骨灰,现已无法调查清楚。

综上分析,南宁市某医院、某殡葬管理处分别以不作为,实施了侵犯吴先生家属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导致作为吴先生的近亲属,不能在当时及时行使死亡事实知悉权、决定遗体处理权利、参加遗体告别和遗体火化活动的权利,无法取得明确为吴先生的骨灰,将来难以对骨灰等特定物进行安葬、祭奠、哀思和怀念等权利(合称祭奠权)。

吴先生近亲属所受的损害,与医院和殡葬管理处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且实施的侵权行为,为过失的心态且行为违法,同时根据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南宁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故判决南宁市某医院赔偿吴先生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殡葬管理处赔偿吴先生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南宁市某医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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