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寻衅滋事案立案监督追诉漏罪尽职尽责 守护正义

钦州日报 2018-12-20 10:43 大字

灵山讯 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凌某等三人强奸、寻衅滋事案终审宣判,被告人凌某某等三人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不等有期徒刑。这也是该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得的又一实效。

2018年3月1日,该院在办理灵山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凌某、凌某璐涉嫌强奸罪一案时,发现凌某、凌某璐、施某等人涉嫌强奸犯罪外,还有驾车追赶未成年人被害人、持石头砸伤两名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持凶器追赶拦截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属于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凌某等人应同时对强奸行为、寻衅滋事行为负刑事责任,但侦查机关未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承办检察官经过研判分析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凌某等人寻衅滋事行为立案监督。据了解,在立案监督中,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详细列举了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加快办案进程。

该案经该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认定凌某、凌某璐构成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七年、凌某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宁海兰 华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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