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两级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选登——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导致“执行不能”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张海芬

钦州日报 2018-07-17 22:32 大字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覃华某、覃红某与被执行人林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桂072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灵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桂072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60元给申请执行人;3.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钦某及其妻子王中玲、被执行人林钦某的儿子林一松名下(王中玲、林一松也在其他案件当中为被执行人)位于钦州市内的十一处房产均已办理有抵押登记及已被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对此既无抵押优先权,又无首封处置权。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钦某名下的多项房地产,但因不具备处置条件,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被被执行人林钦某所谓的高利率提供借款,所产生的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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