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镇原一“老赖”获刑两年

陇东报 2020-07-07 00:4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黄建国)镇原县一男子拖欠承建商工程款52万余元,经法院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其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百般拒绝履行法律义务,且在收到房屋销售尾款后,仍抗拒执行生效判决。日前,该男子因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两年。

2012年4月,被告人马某与王某、曹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王某负责为其承建商住楼一栋。该商住楼主体封顶后,马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总造价80%的款额。2015年3月,王、曹二人将马某诉至法院,同年10月,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支付王某、曹某工程款522367.85元,并负担诉讼费13000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6年4月,经王某、曹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镇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要求马某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753元,共计543123.85元。

执行期间,马某再生变故,以王某、曹某未提供工程资料、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为由抗拒执行,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判决驳回其上诉,但马某仍拒绝执行。

2017年3月,镇原县人民法院以马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当年8月,镇原县人民法院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查明,截至2015年3月,马某共出售该商住楼中商铺、住宅楼24套(间),现剩余住宅楼1套。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马某先后从业主郑某、张某等人处收回售房尾款共计6.7万元,但未用于执行判决。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个人财产,在收回部分楼房尾款后未向人民法院缴纳执行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马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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