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扫码付款抢夺财物 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刘萍凝 通讯员黄建国)日前,镇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幌子,借扫二维码兑换现金时抢夺财物案件。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祥来到宁县和盛镇一商店内,购买两盒香烟,并以给朋友小孩过满月身上未带现金为由,要求店主为其兑换600元现金,承诺一并用支付宝付款,共计650元。店主将钱和香烟递给杜某祥后,杜掏出手机,装模作样地扫描二维码,趁店主不留神拔腿就跑,实际并未支付该笔款项。
此外,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杜某祥先后在西峰区、宁县、镇原县等地,以购买商品、兑换现金为名,假装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付款,并趁被害人不备,强行夺取财物后快速逃离现场,共作案21起,涉案总价值7660元。
2019年10月29日下午,杜某祥流窜到镇原县城,在不到半天的时间内,一连作案8起,抢夺现金3370元,以及香烟、饮料、辣子酱、黄瓜等价值896元的商品。
据了解,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杜某祥曾因盗窃罪,先后五次被法院判处刑罚。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手机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的假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判处杜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杜某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还未挥霍的部分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镇原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作出前述判决。
镇原县人民法院提醒,如今,支付宝、微信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扫一扫二维码就能付款,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搞出骗取钱财的“新套路”,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警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支付抢夺、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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