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小龙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本报讯(记者何海峰 通讯员黄建国)2019年12月30日下午,镇原县人民法院对李小龙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与该案相关的其他4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处以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镇原某小学教师李小龙以5%至15%不等月息向他人高利放贷,并纠集其弟李来龙及社会闲散人员刘亮亮进行暴力或软暴力催债,三人逐步形成一高利放贷催债的恶势力团伙。被害人无力偿债时,李小龙将利息计入本金,伙同李来龙、刘亮亮时分时合进行催债,通过辱骂、威胁等手段让被害人更换借条。被害人不能及时归还时,又以殴打、强拿硬要等方式暴力讨债,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法院还查明,该案7名被告人共作案11起,敲诈勒索既遂33.8万元、未遂62.371万元。
判决书显示,李来龙、刘亮亮、惠文文、杨春四人均有违法前科,其中刘亮亮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杨春因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龙作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参与全部作案11起,其采用虚增债务、扣押他人财物、逼迫被害人虚打借条等方式索债,数额巨大,且伙同他人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讨债,情节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李来龙、刘亮亮作为该团伙成员,积极参与李小龙非法讨债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来龙在催债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索要跑路费,还构成寻衅滋事罪。惠文文、安小伟、张建平明知李小龙非法索要债务而积极参与,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犯罪次数、后果及认罪表现等情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小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来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亮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惠文文、安小伟、张建平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杨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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