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法院审理一起网络赌博诈骗案

陇东报 2019-08-29 00:4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黄建国)“主播”与“枪手”串通,告知“枪手”参赌人员的牌面大小,或在镜头外切换牌面,向参赌人员发放“顺子”“炸弹”等赢面极大的牌,同时给“枪手”发放更大的牌,诱使参赌人员不断加注。用这样的套路,李某明等人共骗取73名参赌人员资金450850元。

8月23日,这一主要成员为江西籍的网络诈骗团伙共7人被镇原县法院一审判处4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随案移送的19部手机被依法没收。

经查,李某明与安某多年前在北京务工期间相识。2018年夏末,李某明通过网络直播了解“炸金花”后,萌生以此牟利的念头,遂联系胡某青、李某杰及安某,提议共同组织网络赌博。

2018年11月20日,李某明与安某电话联系后,与李某杰、胡某青等人从江西上饶市前往镇原县城考察,决定共同出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组织“炸金花”获利。为此,开通了直播平台,定制广告牌、筹码等道具,准备手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等物品。

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李某明、李某杰、胡某青、安某伙同胡某财、符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和李某邦、李某青先后两次在镇原县城附近一窑洞内,利用“小草莓”“小宝贝”“小姐姐”等网络平台直播“炸金花”。参赌人员进入直播房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主播”账号转账进行下注,团伙其他成员以“枪手”身份加入牌局充当虚拟玩家。在赌博过程中,李某明等人根据分工,分组轮流充当“主播”,随机充当“枪手”,采用暗中互通牌面及换牌等手段,通过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骗取参赌人员资金。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明等人处追缴违法所得444000元并上缴国库。

镇原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杰、安某、李某明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组织网络赌博,利用作假方式控制赌博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悉,7名团伙成员中,有3人此前曾被法院判刑。李某杰、胡某财分别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获刑。安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尚处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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