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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聚餐饮酒后死亡同席者被判担责

甘肃日报 2017-06-12 08:54 大字

本报记者朱宇鲲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亲朋好友相聚一堂,往往少不了喝酒助兴,但对于酒后发生的严重后果,同席饮酒者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人知之甚少。日前,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后致人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因村里突然停电,镇原县农民郭某等人查完线路后,一村民提出邀请同行人员聚餐庆贺,郭某欣然前往。散场后,喝得酩酊大醉的郭某由其妻子及另外两名村民护送回家,当晚郭某不幸死亡。郭某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郭某系过量饮酒致死,经当地派出所调解,除郭某甲、郭某乙和李某外,其他四人自愿与郭某家人达成协议,每人赔偿6000元。

后郭某家人以郭某甲、郭某乙和李某对郭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郭某甲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郭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元。

郭某甲和郭某乙辩称,他俩虽参与聚餐饮酒,但并未向死者郭某强行劝酒,且郭某死亡原因不明,不负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自己只是用车将村民所买的2瓶白酒和2箱啤酒送到村民家中,并未参与聚餐饮酒,不负担赔偿责任。

审理:镇原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应自我控制和约束,但其在明知自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仍过量饮酒致醉酒后死亡,对此死者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郭某甲、郭某乙等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后会造成他人损害可能,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当事人等相约一起吃饭饮酒本身没错,亦无证据证明诸被告在饮酒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发现郭某醉酒时,未尽到足够的提醒和劝告注意义务,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李某虽参与庆贺,但未参与同座饮酒,其对郭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郭某甲、郭某乙二人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大小,综合死者郭某的过错责任及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被补偿方与补偿方6人应以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四位村民每人已补偿死者家属6000元,郭某甲和郭某乙对比其他四位村民的补偿额,每人再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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