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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持刀伤人辩称自己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后认为辩解不能成立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

兰州晚报 2015-04-15 08:09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仅仅因为看不顺眼,未成年人朱某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当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时,他辩解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什么才是正当防卫,针对本案中的防卫辩解是否成立?4月14日,在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上,法官对此详细阐明。

案情一言不合引发命案

2014年4月6日22时许,应网友邀请,朱某来到城关区火吧七号店参加网友聚会,饮酒期间,包厢里的小赵与他人发生矛盾,这让一边的朱某看不惯,打算殴打小赵,被他人劝开。在其他朋友的劝解下,朱某放话“要找人收拾小赵”后首先离开包厢,但他没打算真正离开,而是在火吧店门口等候。当看到小赵等人下楼后,朱某上前与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殴斗,朱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子一通乱刺,将包括小赵在内的四人刺伤,而受伤的陈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同学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侧肾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小赵受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同年4月8日,警方在一宾馆内抓获朱某。

对于朱某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朱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期间持刀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案件在兰州中院进行审理时,朱某辩解,是对方先对自己实施殴打,自己为了防卫才出手还击,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而是防卫过当。同时,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查明无父无母法律意识淡薄

兰州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朱某出生于1996年,户口所在地为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朱某自幼丧父,母亲在其四岁时返乡,从此再也没了联系,朱某长期与爷爷奶奶生活,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朱某成长经历坎坷,性格孤僻疏于管教,加之心智发育较不成熟,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沾染社会不良风气,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宣判正当防卫辩解不能成立

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朱某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一说,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侵害具有紧迫性。就本案而言,朱某扬言要收拾对方后离开包厢,继而在火吧店门口等候,当看见小赵等人时立即发生争执,朱某应对小赵等人与自己发生冲突有预见性,朱某也正是利用这种机会,对小赵等人形成伤害。因此,小赵等人的行为仅是双方互殴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紧迫性。另外,根据法医鉴定,从朱某对死者实施捅刺时使用的工具、所受伤害的部位、力度分析,均证明朱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朱某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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