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董子彪记者获悉庆阳中院日前以危险方法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1月7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镇原县男子郭广科、陈等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3年3月7日早晨,多次向男子郭广科讨要2万元借款未果的女子祁某某,将郭广科驾驶的轿车扣押在镇原县滨河市场北侧巷道边,并用钢丝绳将该车前轮缠绕后拴在旁边暖气支架上。当日下午3时许,郭广科同陈等平来到该市场,因索要车辆与祁某某发生口角,郭广科指使陈等平强行将车开走,陈等平遂发动车前后多次移动,祁某某见状手持镰刀、剪刀上前阻拦,郭广科示意陈等平继续开车。陈等平猛加油门,轿车崩开钢丝绳后失控冲进市场巷道,将在市场内给孩子买衣服的常某某及孩子蒙某某撞倒,又将摆摊的田某某撞倒,最后轿车撞上巷道边一个钢管熄火停车。之后,郭广科、陈等平拨打了110、120电话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常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田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第二天郭广科、陈等平主动支付了被害人常某某医药费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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