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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校车事故“余音未了” 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责任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甘肃经济日报 2015-04-22 22: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苏叶 实习生 田荣)发生在四年前的正宁县“11·16”校车事故“余音未了”,该案被庆阳中院终审判决后,检察院以对彭正(原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徐景文(原正宁县榆林子学区主任)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4月20日,这起抗诉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11·16”校车事故发生后,根据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2年7月18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军纲(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负责人)有期徒刑七年。

省政府甘政函(2012)105号批复认定,“11·16”校车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雷会宁身为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彭正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徐景文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李军刚服刑后,检察机关于2012年11月22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雷会宁、彭正、徐景文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3日,西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会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彭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徐景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正宁县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而雷会宁、彭正、徐景文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5月2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庆阳中院宣判后,庆阳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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