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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校车事故涉案行政责任人终审领刑

甘肃日报 2014-07-11 18:04 大字

正宁校车事故涉案行政责任人终审领刑

正宁校车事故涉案

行政责任人终审领刑

本报讯(记者徐俊勇)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正宁校车事故的5名相关行政责任人,并终审宣判。

2011年11月16日,正宁县榆林子镇的小博士幼儿园发生校车事故,致22人死亡、17人重伤。2012年7月18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李军纲有期徒刑七年。随后,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时任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苟邵波、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汇江等5人,对这起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转3版)

(接1版)遂于2012年11月22日,以5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西峰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原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苟邵波有期徒刑四年,原正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汇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雷会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原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彭正、原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徐景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苟邵波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上诉人苟邵波处刑偏重,二审应予纠正。改判被告人苟邵波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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