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落石子致摩托车侧翻谁为伤者埋单?

南充晚报 2018-05-28 09:0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公路上散落大量石子,一女子驾驶摩托车, 搭载两人,从该处路面驶过,不料摩托车侧翻3人受伤。3名伤者起诉公路管理方,索赔2.6万余元。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公路管理部门有法定义务进行清障,判决被告承担4成责任。

搭载三人走险路车辆侧翻出事故

32岁的侯某某,住顺庆区潆溪街道某小区。2017年7月16日中午12时50分,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 搭乘8岁儿子周某某和一位56岁的亲属黄某某,从潆溪沿国道212线去顺庆城区。当行至212线1072千米路段时,只见路面上散落了大量石子,侯某某没有停车避让,而是从这段路上通行,结果车轮打滑侧翻在地,侯某某和黄某某、周某某等3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到现场调查了事故原因, 并向伤者出具了事故证明, 证明了这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 侯某某没住院门诊花费治疗费587.7元。周某某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552.7元。黄某某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332.64元。

2018年3月16日,侯某某、周某某和黄某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事发路段公路的管理方———南充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推上被告席, 要求为他们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状告公路管理方3名原告提主张

法院受理后,于4月24日开庭审理。

3名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17年7月16日12时50分, 原告侯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12线1072千米路段时,因路面散落石子,致车翻人伤。事发路段由被告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管理, 该局没有及时清理路面上散落的石子,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经过协商,双方未能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3名原告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误工费等共计26801.46元。

针对原告的说辞, 被告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虽然认可原告受伤这一事实, 但称这次事故的发生是运石子的货车撤落石子造成的,他们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认为,事发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对发生危险可以预见,但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冒险骑行,并且车上搭乘了3人,系超载行为。而且事发当天是周末,不是法定上班的时间, 对于散落在路面的石子,路政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清扫,但当天没有接到任何要求处置的电话, 路政人员不可能每天24小时守候在公路上,加之该路段不是收费路段,而是开放路段,被告只应承担相应责任。

路段养护有瑕疵难辞其咎输官司

被告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到底对原告受伤该不该担责?法庭进行了深入调查,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举出养护记录及巡查日志记录,证明事发当天他们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养护,但法庭通过事故发生时两名目击证人的陈述,以及查阅事发时的现场照片,确认事发路段散落有石子,较长时间大面积覆盖在30至40米长的公路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事发路段公路畅通、 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南充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的职责,对于散落在事发路段的石子,该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有法定义务进行清障,事发路段在当日较长时段内存在散落石子的状况, 表明该路段存在养护瑕疵。该路段路面散落石子是导致侯某某驾驶车辆侧翻并造成三原告受伤的原因,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管理部门对于3原告所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3名人员, 其中包括未满12周岁的周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载人的相关规定,忽视由此带来的危险。此外,事发时间为中午12时50分许,可视范围大,侯某某作为车辆驾驶人, 在知晓路面散落石子的情况下,依然冒险通行该路段,对于本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存在过错; 侯某某作为周某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安全监护职责,对周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侯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3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情形下,黄某某依然搭乘该摩托车,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确定被告对于3名原告受伤所受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南充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5657.08元、侯某某934.46元、黄某某2509.06元。

律师说法

公路养护如未尽职责管理方将为事故担责

律师雷震:《公路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 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 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因此,及时清除障碍物是公路管理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路局在事发路段的养护中存在瑕疵,而伤者自身亦有过错,故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决公路局承担四成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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