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受贿428万元、滥用职权及2192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西峰区原区长冯光敏昨在武威受审
本报武威讯(记者张永生)5月12日,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区长冯光敏被控受贿、滥用职权及2192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冯光敏当庭做无罪辩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受贿428万余元
据悉,现年47岁的犯罪嫌疑人冯光敏系甘肃省庆城县人,捕前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正县级干部,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区长。
2014年2月19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对冯光敏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同年2月2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冯光敏监视居住,4月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冯光敏决定逮捕。
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0年期间,甘肃省第二建筑公司直属公司外编人员杨芸以省建二公司的名义承建庆阳市西峰区北街幼儿园、陇东职专教学楼、庆阳二中、三中教学楼等工程项目;其间,杨芸认识了时任西峰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的冯光敏。2010年4月,冯光敏以其同学张锦辉借钱做生意为名,在西安向杨芸索要人民币400万元,并向杨芸提供其同学李强的银行账户。为了能够让冯光敏及时拨付工程款,2010年4月12日,杨芸自筹170万元,向甘肃新一代食品有限公司祁天平借贷230万元,汇入西安的生意伙伴杨富贵账户内,当日,杨芸又安排杨富贵将400万元分两笔汇入冯光敏提供的李强在西安交通银行的账户内。该款被李强用于支付以冯光敏的妹妹冯瑛、弟弟冯光宇的名义为冯光敏在西安购买的住房及商铺的购房款。
2012年年初,冯光敏安排杨芸与张锦辉在西安见面,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其索贿犯罪事实;2009年6月,兰州天宝园林绿化公司李天翠以甘肃省建筑总公司的名义承建庆阳市西峰区城北广场工程项目。为了感谢冯光敏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冯光敏能在以后工程款拨付过程中给予关照,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李天翠先后5次送给冯光敏现金共计28.5万元。综上,冯光敏利用担任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杨芸、李天翠贿赂共计人民币42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192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公诉机关指控,冯光敏家庭拥有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6850712.55元、美元859元、欧元80元,消费性支出364019.40元,共计人民币27214731.95元,其中合法收入1000124.17元。经审查,冯光敏索取、收受贿赂共计4285000元。综上,冯光敏拥有人民币21929607.78元、美元859元、欧元80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冯光敏拒不说明来源。
此外,检察机关还以滥用职权罪对冯光敏提起公诉:2009年冯光敏在担任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区长期间,在西峰区城北广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超越职权,授意、指使西峰区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照顾李天翠组织的竞投标公司,通过虚假招投标,李天翠挂靠的甘肃省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5561492.48元。
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冯光敏同意李天翠的施工单位缓缴、少缴施工保证金,并在工程竣工后同意以施工单位的报价进行工程决算,导致工程实际结算价高达39657137.54元。经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造价咨询公司对城北广场工程造价进行结算编制,该工程的合理结算造价为26990920.74元,未予确认的签证增加费用2950053.94元;合理结算造价与实际结算造价相差9716162.86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冯光敏当庭做无罪辩解
当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出庭受审的冯光敏当庭做无罪辩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中的相关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表示“不知道”或与“自己无关”。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冯光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400万元,收受贿赂28.5万元。冯光敏另有人民币21929607.78元、美元859元、欧元80元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说明来源。冯光敏身为一级政府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滥用职权,并授意、指使他人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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