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正宁县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恶势力案件

陇东报 2019-09-26 00: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海峰 通讯员袁天良) 9月20日,宁县法院、正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至2万元不等。据悉,该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宁县,由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一案根据指定管辖由正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正宁县法院审理,其余两件均由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县法院审理。

宁县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以来,被告人闫X龙、赵X功、赵X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采挖砂石获取巨额利润为利益链条,拉拢赵X华、冯X帅、王X、张X龙、王X奇、米X宁等人,长期盘踞在宁县长庆桥镇、新庄镇一带,形成以赵X功、赵X朋、闫X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当地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被告人闫X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4万元;判决赵X功、赵X朋、赵X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并处罚金32万元至31.5万元;判决张X龙、冯X帅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5万元、6万元;判决王X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判决王X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米X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宁县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马X朋以水产养殖为名,非法租用泾河滩地100余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进行非法采砂,并纠结丁X平、赵X盼、毛X虎、颉X、张X岗等人多次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判决被告人马X朋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丁X平、赵X盼、毛X虎、颉X、张X岗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正宁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X军为强索债务或为逞强耍横,纠集被告人胡X峰、胡X杰或单独雇佣他人,采用上门纠缠骚扰、随意谩骂、“搭棚建灶”、喷涂油漆标语、点火等软暴力,或直接使用殴打威胁、扣押车辆、毁坏财物等暴力方式,作案7起,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行为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胡X军毁坏车辆后,还伙同被告人朱X、齐X鹏谎报交通事故,骗取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判决胡X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胡X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X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朱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齐X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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