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调整被征地农民 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陇东报 2018-10-21 01:00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罗全军) 近日,庆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从调整依据、指导原则、保障对象、补贴办法、费用筹集与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落实主体、协调指导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西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经办程序,取消了失地比例在20%以下不参保的门槛,做到凡征必补、应保尽保;按照被征地农民失地比例计算参保补贴资金,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管理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特别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未落实的,国土部门不得申报用地,要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农牧等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将确定的征地人数和失地比例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同时,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从2018年10月27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15日印发的《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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