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利剑守护青山绿水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资源破坏案庭审现场直击
■陇东报/掌中庆阳记者焦敏龙通讯员李金涛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刑事犯罪案件。当天上午9时,张某甲等15名被告人身着便装被法警带入法庭。十余名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等各界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进入旁听室。随着审判长敲响手中法槌,该案在数字法庭开庭。
按照法定程序,当天的庭审共持续六个多小时。庭审前,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李志贤带领审判团队充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准备了庭审提纲,明确了法庭调查重点和庭审分工。庭审开始时,审判员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并告知其诉讼权利。
本案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2人与被告人钟某、向某、张某乙、袁某甲、刘某乙、武某6人互相纠集、时分时合,多次盗挖国有合水林业总场连家砭林区柏树根,并出售牟利。期间,被告人袁某乙、丁某、齐某3人明知参与转移、购买的柏树根是他人在国有林区的盗窃所得,仍积极实施协助转移和购买。
经查,张某甲在林区盗窃柏树根11次,涉案价值32.04万元;刘某甲盗窃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2万元;钟某盗窃柏树根6次,涉案价值17.24万元;向某盗窃柏树根7次,涉案价值20.04万元;张某乙盗窃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1.8万元;袁某甲盗窃柏树根5次,涉案价值14.44万元;刘某乙盗窃柏树根2次,涉案价值6万元;武某盗窃柏树根1次,涉案价值2.8万元;袁某乙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涉案价值32.04万元;丁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4次,涉案价值11.04万元;齐某购买他人盗窃的柏树根3次,涉案价值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以上11名被告人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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