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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作中操作不当导致伤残 本人也担责

甘肃日报 2017-07-12 03:38 大字

本报记者徐俊勇

在砖瓦厂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伤残,砖瓦厂虽然支付了相应治疗费用,但双方因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等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伤者遂将砖瓦厂告上了法庭。近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余某诉称,2016年7月9日,他在某砖瓦厂工作时,左手中指被砖瓦厂机械夹伤。受伤后,砖瓦厂工作人员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继续用药治疗。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随后,双方因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问题发生矛盾,余某遂将砖瓦厂起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砖瓦厂赔偿原告余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合计6万余元。

被告某砖瓦厂辩称,原告余某在砖瓦厂劳动期间受伤属实,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余某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原告余某受伤后,砖瓦厂也积极配合余某治疗,现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余某到某砖瓦厂提供劳务活动,因而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操作规范,自传输带将装有砖坯的托盘往电动车上转送时,应当使用配置的铁钩拉取托盘。某砖瓦厂在生产过程中,虽然配备了拉托盘的铁钩,但没有进行严格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雇员余某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受伤,某砖瓦厂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余某在运送砖坯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致使左手被夹伤,其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余某受伤后,某砖瓦厂已经负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但经鉴定,余某的伤情为伤残10级,期间还产生了误工、护理等费用。因此,对余某要求某砖瓦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原告余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7万元。2017年6月20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2.7万元的赔偿金由被告某砖瓦厂赔偿60%,剩余40%由原告余某承担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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