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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停车卸货致人受伤 不属交强险理赔

甘肃日报 2017-05-19 05:10 大字

【以案说法】停车卸货致人受伤 不属交强险理赔

本报记者徐俊勇

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卸货,导致装卸工受伤。随后,车辆所有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相关费用。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3月21日上午11时许,工人冯某在张某的货车上卸货时,左耳被货车车槽打伤。随后,冯某被送往庆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张某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现在,张某认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遂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已付给受害人冯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2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是在仓库内卸货时发生的,其次事故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投保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是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除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外,是指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本案事故发生在停车卸货过程中,导致卸货工人左耳受伤,在此事故中涉及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无车辆处于运动中即行驶或停放过程中,事故车辆与受害人冯某亦均未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7年4月12日,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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