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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2015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甘肃经济日报 2015-12-25 21: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苏叶)12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全省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公安机关协查控,法官机场逮“老赖”

2013年5月,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广华支付崔志安35946元。在该案的执行中,因朱广华故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广华司法拘留15日,并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信息函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法院:被拘留人朱广华将于3月10日中午在兰州中川机场乘机去三亚。3月10日中午,在机场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法院将正准备登机的朱广华堵在了登机口,最终朱广华在亲朋帮助下偿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顺利结案。

案例二:

寻找借口不协助,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生效裁判必执行,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另外七起案件是:沈志刚与魏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案,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跟学借款合同纠纷案,潘生鼐诉郭加禄退股纠纷案,马某与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韩广文抗拒执行不还地、既被判刑又赔偿,单位拒执法不容、总经理险被刑拘,吴永龙与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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