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人” 培训期却“缩水” 职业学校被判赔学员9800元
本报讯(记者李辉)某职业培训学校打出“培训30天上岗,年薪30万”的诱人广告,但在实际培训中却对学员玩起猫腻。学员石某某以培训学校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5万元。7月16日,记者从城关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甘肃某职业培训学校返还石某某学费、代办证费、误工费等共计9800元。
2012年2月,某电视台播放了一则甘肃省某职业培训学校招收挖掘机学员的广告,该校承诺学员培训30天就可以上岗,每年工资30万元,签两年合同预付工资20万元,凡2012年2月20日前报名的,包吃住,报销路费。在环县家中看到这则诱人广告的石某某遂在该校优惠活动结束前一天,到学校报名。在签订了培训合同并交纳实习费2800元后,该校只让石某某等学员在电视上看理论知识。2月28日,石某某又交了3600元后,转到实践技能培训,其间石某某上挖掘机操作不满100分钟。3月4日,学校以用人单位急需人为由向石某某发了结业证书、技术水平证,并让石某某回家办理有关手续准备出国。石某某随后回家开好证明并邮寄到该学校,此后,石某某多次与学校联系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学费、利息、误工费等共计2.85万元。
对此,该校辩称,培训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石某某完成了相关学习培训内容,并且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还相关费用的条件,在本案中,石某某明显不符合退费条件。另外,其诉求的利息、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等,与培训合同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因此,学校也不向石某某赔偿上述损失。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虽与学校签订了培训合同并参加了培训班的学习,但学校给石某某所发结业证书上载明学习日期为一月余,这与石某某实际只学习了17天的事实严重不符。石某某没有达到培训目的,由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学校应全部返还石某某学费2800元、代办证费3600元及17天误工损失3400元。对于石某某所主张的其他费用,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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