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挪用公款209万一审获刑八个月
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喻紫怡)任职于庆阳市合水县信用联社段家集信用社的会计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09万余元。5月5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因郭某某案发前尚有44万余元未归还,案发后郭某某家属退还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经查,郭某某在担任合水县信用联社段家集信用社会计期间,于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7月23日,用自己及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柜员号码办理业务、复核和授权,采用支取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多次挪用单位代管账户资金,并用后面挪用的资金归还前面挪用的资金,共计挪用209.298018万元。截至案发,尚有44.392252万元没有归还。案发后,郭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15年9月8日,郭某某家属向合水县信用联社退还赃款44.392252万元。
庆阳市合水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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