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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盗网吧“CPU”及内存条 男子缓刑期内作案再获刑罚

兰州晨报 2015-12-22 00: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男子陈某原本因盗窃罪被判缓刑,却因手头拮据再次将网吧列为偷盗场所。12月21日,庆阳市合水县法院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

经查明,陈某因手头拮据,遂产生盗窃网吧电脑主机箱内“CPU”及内存条的念头。2015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陈某在西峰区陇东学院后门苏某某经营的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打开电脑主机箱盖,盗得15台电脑主机箱内15根4G内存条,价值1703元。当日早上,陈某以450元将15根内存条出售给西峰区一电脑城经营电脑器材的张某。自2015年6月26日至7月6日间,陈某、张某二人先后在网吧盗窃作案4次,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0643元。另查明,陈某作案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发后,警方在张某处追回被盗的20个“CPU”、22个内存条,共计价值8134元。7月9日,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做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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