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野实习生梁玉翠记者获悉经合水县法院
本报讯(记者赵野 实习生梁玉翠)3月18日记者获悉,经合水县法院判决,李某被朋友赵某借走后抵押给别人的车辆得以“物归原主”。
合水县的李某与赵某是一对好朋友,2013年9月6日,赵某借走李某的比亚迪轿车使用。谁知,次日,赵某便将该车抵押在张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5分),期限2个月,若到期不还,张某可以变卖该辆小车抵债。之后,赵某失踪,且张某在抵押期限已超的情况下正在张罗着卖车。李某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合水县法院遂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审判人员向各方当事人阐明各自法律关系,使被告、第三人明白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属无效抵押,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遂判决由张某返还李某比亚迪小轿车一辆。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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