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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钟文静挪用公款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却并不像贪

兰州晨报 2014-01-06 12:58 大字

制图/钟文静

挪用公款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却并不像贪污罪、渎职罪等罪名一样为广大市民所熟知,其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现实中,许多民众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混为一谈。本报特邀两位嘉宾律师为大家详解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存在的区别。

案例1.地税局局长挪用公款终审被判1年3个月

2012年9月5日,镇原县地税局原局长郭涛因挪用公款罪被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合水县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3月至5月,郭涛3次与他人打麻将期间,每次都通知单位出纳给其送公款1万元,出纳照做。这3万元均被其用于赌博活动。2013年8月30日,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郭涛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一审宣判后,郭涛提出上诉,而该案公诉机关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也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重罪轻判为由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12月24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2.挪用公司资金炒股 3年后东窗事发获缓刑

王某原为呼和浩特市某蒙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09年6月,该公司一名股东准备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所在公司的1408万元资金用于购买股份。然后,又将这些股份转手卖出,净获利2500万元。在挪用资金35天之后,王某将公司的1408万元归还。

王某认为他“借鸡生蛋”的做法虽然欠妥,但毕竟在挪用资金之后及时归还,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然而,让他没有料到的是,3年多时间之后,自己当初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最终东窗事发。之后,王某得知被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投案,并退缴了2500万元。后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9日,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主持人:本报记者 赵野

嘉宾: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泉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主持人:何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李泉:简单来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我们常知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该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贾立军: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实际中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主持人: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别包括哪些?

贾立军: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同时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管理者、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里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这里的职工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李泉: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以下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检察机关都应予立案: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需要注意的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主持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李泉:从前述两个罪名的具体特征来看,两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再者,两罪名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也只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贾立军:其实,这两个罪名容易被公众混淆的原因在于两罪名的犯罪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另外,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

主持人:根据两个案例,请二位详解一下两个罪名在量刑中的不同?

贾立军: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2中,王某在获悉司法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后,主动投案,又积极退缴了利用其挪用资金所获的赢利,法院据此判王某缓刑,我个人认为是适当的,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不但达到了惩治罪犯的作用,还起到了教育大众的目的。

李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案例1中,郭涛系国家工作人员,他将公款挪用后用于赌博,挪用数额依法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其前后共三次挪用的事实已经构成“多次挪用”,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我个人认为,如果郭涛确实不存在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二审判决确实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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