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7个月诈骗近70万元 通过与被害人发展暧昧关系实施诈骗,低龄化、恶俗化严重侵蚀网络环境
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通讯员王晓青
女朋友变身“女主播”,众小伙儿为了爱情盲目刷礼物“送火箭”,少则几千,多则数万。殊不知,对面的“女朋友”可能不是一个人,靓丽的“女主播”也可能不是一个人的女朋友。日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网络直播诈骗案,涉案女主播及其运营团队通过与被害人建立暧昧关系实施诈骗,仅用七个月诈骗近七十万元。
2019年6月,来自江西的汪某与来自广西的尹某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在南方某城市成立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并陆续招揽来自全国各地的张某某、廖某、赖某等8人作为公司员工。公司成立后自2019年12月份与某直播平台签约,开始经营直播业务。
汪某等人组成运营团队,由张某某担任女主播,其他人分别担任场控、主播经纪人、业务员等。主播经纪人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交友软件等途径结识被害人,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期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如果被害人坚持提出见面,汪某则安排女主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或线下见面。通过上述系列行为,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暧昧或恋爱关系。在直播过程中,女主播和场控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进行仇恨PK、套路PK等方式,先后欺骗多名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为主播打赏,截至2020年7月,仅用半年多时间诈骗近70万元,其中女主播张某某加入公司后仅用三个月时间参与诈骗金额22万余元。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尹某、张某某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汪某、尹某、张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汪某等10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相关产业不断壮大,直播火爆的同时,鱼龙混杂的直播内容成为滋养违法犯罪的温床。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实施诈骗,“女主播”在直播平台畅聊感情问题,与“粉丝”发展暧昧关系,骗取女友费、情感费等,诈骗行为低龄化、恶俗化,被害人数多、范围广、数额大,严重侵蚀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本案汪某组建运营团队,以女主播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建立暧昧关系后将被害人引流到直播平台,骗取被害人钱款,虽然手段隐蔽,但仍不能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本质。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这种以虚假恋爱或暧昧关系诈骗钱财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分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直播乱象”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播行为一旦触及法律底线,司法部门将及时亮剑,严惩直播犯罪行为。网络直播经营者必须严格守法,自觉提升自身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切勿为贪图一时利益骗取粉丝的打赏。直播观看者要增强甄别能力,加强防范意识,尤其是未成年人要自觉抵制不良直播,谨慎网络交友,切莫盲目追随“女主播”,防止不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直播实施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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