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不能总归因于“立法”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0-11 20:34 大字

近日,《问政山东》曝光了山东省平度市应急办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一事。据报道,记者发现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安监办。 10分钟后,就有人打电话威胁记者。此外,《北方新报》记者在乌兰察布暗访一起污染问题后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举报信息也被给了被举报人。专家表示,目前,举报人保护规定零散笼统,分布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的制度和立法以保护举报人。 (《法制日报》9月23日)

此前,举报人信息被泄露,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并不鲜见。2010年,《法制日报》引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称,当时有70%的举报人遭到过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其中有的受到单位排挤,有的受到心理伤害,有的仕途受阻,也有的“被跨省”“被精神病”。最极端的例子恐怕是,差不多10年前,河南沁阳市村民王好让提供一起抢劫案的线索,后案犯在监控过程中逃脱,残忍地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

举报人被反噬,不仅让好人受伤、让正义蒙尘,也严重损害了公民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同时,对于为非作歹、违法乱纪的那些人而言,也意味着无底线的宽纵。如上所述,那些伤害举报人的人、泄露信息的人,即便最后受到惩处,但伤害已经无可挽回。

其实,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相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并不少。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印发举报奖励的办法。可以说,在法律乃至社会认知层面,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已有了一定的共识。

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清晰,而恰恰在于法律难以落到实处,且泄露信息的不乏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人。这不免让人不解,这些机关本该更有守法的自觉,为何却每每知法犯法?不管是山东省平度市应急办工作人员,还是内蒙古乌兰察布环保部门,抑或是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民警,这些人能够不熟悉法律?不知道保护举报人这一最起码的常识吗?

可见,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不能总是怪缺乏“立法”,只要遇到困惑就呼吁立法保护。且不说从“立法”到“保护”还有不短的距离,就是有法,也需要相关机关和人员真正去践行。如果总是明一套暗一套,阳奉阴违,只想着通过勾兑换取利益,而完全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立再多的法,也无济于事。

要切实解决举报人信息泄露,遭遇报复的问题,一是要从制度层面强化信息管理,要构建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坚决杜绝那种“层层批转”、甚至直接把举报信给被举报人的做法,二则是要坚决斩断这些利益链条,让那些通风报信的人受到惩罚,让胆敢打击报复的人付出代价。很多时候,法治乱象的成因并不是没有相关法律对乱象约束,而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导致一些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因此,只靠立法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加强执法,方能让举报人放心。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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