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诉请变更抚养关系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

半岛都市报 2019-08-23 05:13 大字

半岛记者郭巧玲通讯员王文姣

2015年,小元父母协议离婚,小元随母亲姜某生活。后姜某身体、智力发生重大变故,对孩子不管不问,以至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一直没有上学,并于2018年11月被强制医疗。孩子回到原籍跟父亲元某生活,父亲安排她入学学习,但缺失抚养关系变更手续,导致小元无法落户并进行学籍登记。

元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享受低保,向平度市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指派律师帮助其变更抚养关系。承办律师找到姜某的主治大夫窦主任,了解到姜某病情很重,今后可能需在该院由政府长期托养。姜某行为能力受限,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其民事法律行为,但姜某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法定监护人,这种情况即便起诉,法院也无法审理。承办律师几经周折,了解到南村镇人民政府、大西头中村村委会已与姜某的三叔签订了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约定由姜某三叔作为其监护人,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发现,受援人元某拄着拐杖,行动不便,且语言交流有障碍,经询问其母,得知其患有脑萎缩疾病,在当地享受政府低保,还有2亩承包地,日常有其母帮助照顾,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当支持。为此,承办律师建议受援人元某在开庭时,让其女小元出庭,当庭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最终支持了元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自2019年7月开始,婚生女小元由受援人元某抚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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