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孕妇被辞案19日公开审理

城市信报 2019-07-22 09:05 大字

7月19日,此前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平度孕妇被辞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对李某是否有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整个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视频直播 ,新闻媒体记者和市民代表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主持双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A 一审判决公司辞退合理,孕妇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前,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对于双方劳动纠纷作出裁决,双方均不服,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劳动合同纠纷诉讼,平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案。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3月21日解除,而且李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依据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与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建立,因此对李某要求确认自2013年12月起与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李某丈夫刘某的信访意见,对电子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进行了调查处理,检查结果显示,企业所涉及的粉尘、噪声及化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电子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生产线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对李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在李某连续旷工7天的情况下,电子公司再次给李某发送了《 员工返岗通知书》,但是李某并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返岗,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电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请假管理的规定,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相应依据。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通知工会,履行了程序义务,因此,电子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确认双方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判决李某与电子公司之间从2016年4月1日到2018年9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双方自2013年至今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决电子公司与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音质检验;工作地点为后勤检验室;工作时间为8:00~17:00;怀孕期间福利待遇严格按劳动法执行。案件的一 、二审诉讼费由电子公司承担。电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

B 调岗是否危害孕妇身体成焦点,未涉及公司向孕妇索赔13万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焦点问题: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对李某身体有危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进行了法庭调查。

关于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对李某身体有危害问题。李某认为,新的工作岗位有胶水,特别刺鼻,李某当时怀孕3个月多,胶水对胎儿成长不利,原来岗位是长白班,调整后岗位是两班倒,要上夜班,基于以上原因不同意调岗。电子公司认为,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李某丈夫上访要求,对电子公司生产车间及公司全面进行检查,并进行鉴定,结论是该企业所涉粉尘、噪声及化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标。李某认为,该检验报告说明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并不代表环境无毒无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孕妇工作环境需要无毒无害,而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即可,有毒有害环境对胎儿成长不利不能安排孕妇工作。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问题。电子公司认为,李某从2018年的9月19日到9月25日连续7天自行脱离工作岗位,根据公司规定行为视为旷工,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鉴于李某是公司的老员工,通知她两天内回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做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李某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还是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回到公司报到,所以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公司院内公告栏及车间墙壁上都进行了公示。

李某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也没有告知自己,也没有李某的签字学习记录,李某并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组织职工学习。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在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门卫都不让进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9月26日又到公司上班,公司还是不让进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征求了工会意见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只是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了工会,并不是征求工会意见。电子公司认为,向工会征求了意见,工会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一直是同一个劳动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虽然期间领取过经济补偿金,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连续性。电子公司则认为,2016年6月2日电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企业类别及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也进行了变更。2016年4月1日李某与电子公司(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期间是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在最后陈述中,李某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电子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该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和法院审判中,均未涉及此前有媒体报道的电子公司向李某索赔13万元。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通讯员 时满鑫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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