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箱变31瓶 耍赖还是失误
早报3月25日讯 在日常网购过程中,如遇到商品价格比平常低很多,你是否会立即下单?如果下单后,商家提出价格标错,拒绝按下单价格发货,你是否会认可?日前,市民杨先生在网购时发现,某品牌二锅头酒的标价比平时价格低很多,便在网上下单了31箱,但最终收货时却发现变成了31瓶,因与平台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最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案件合同由于下单后订单标识错误导致显失公平,某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其与杨某之间白酒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故判决某电商公司返还杨某支付的货款900元并赔偿损失。
网购31箱酒变成31瓶
2019年5月,市民杨先生在网购时发现,某品牌二锅头酒的标价比日常价格低很多,平时单瓶几十块钱的酒,现在可以用同样的价格买一箱,杨先生认为自己正好赶上了平台促销活动,便一小时内下单了31箱,但收货时却发现,自己下单的31箱酒,变成了31瓶酒。杨先生认为数量不对,拒收了货物,并立刻与客服联系。然而客服说,杨先生购买的并不是整箱的白酒,就是单瓶的,平台发货的数量是正确的,双方协调不成,最终杨先生对平台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按箱交付商品,平台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电商平台履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在某电商公司网络销售平台,按照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销售及价格信息购买白酒,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某电商公司辩称 “双方之间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交付产品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其与杨某订立的相关白酒网络购物买卖合同。但某电商公司在双方订单成立后,选择性地继续履行了该合同,并未即时依法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即时更改其销售平台的相关产品的买卖信息,且在事发后的2019年8月18日,某电商公司仍继续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以类似的价格销售涉案系列白酒,不排除促销、吸引消费者等商业因素。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某电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要求某电商公司交付货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订单标识有误致误解
随后,某电商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要约承诺的法律概念,本案某电商公司在“某网商”上发布载明明确规格和价格的白酒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要约,杨某通过“某网商”网络平台进行付款、提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之间就本案白酒的买卖合同已然依法成立。
同时,被上诉人杨某提交的网络销售平台截图中显示,本案商品为“某牌二锅头500ml ¥40.00”“某牌二锅头150ml¥20.00”,按照一般人常识性理解,是500毫升的价款为40元/瓶、150毫升的价款为20元/瓶,该40元、20元应当是每瓶的单价。据此,上诉人将40元、20元解释为是每瓶的销售价格,符合客观实际;虽下单后订单显示为 “500ml×12、150ml×24”,但该被上诉人主张的40元/箱、20元/箱的价格显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网络平台订单标识有误,导致购买人理解错误。
撤销一审返还货款及损失费
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由于下单后订单标识错误导致显失公平,故上诉人某电商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其与杨某之间白酒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上诉人某电商公司应返还杨某支付的货款900元。
关于本案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过错及损失赔偿问题,本案中,某电商公司网页销售价格未明确单价系瓶或箱、订单结算显示500ml×12、150ml×24,导致消费者理解为每箱的价格,且某电商公司在出现争议后未及时改正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存在明显的过错。本案被上诉人杨某一审中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2691元,虽未提交充分证据,但依据本案案情、双方的过错、合同撤销的后果、诉讼成本等,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撤销上诉人某集团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的买卖合同;某集团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货款900元;上诉人某集团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杨某损失2500元等。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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