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 这样的三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实习生彭天琪
装修质量有问题,装修款可以不交吗?商品与客服回答不一致,可以三倍赔偿吗?记者梳理有关消费纠纷的法院判决,通过案例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法律参考。
◎案例一2018年1月,某装修公司与徐先生就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签订合同。2018年5月25日,装修公司将结算单发给徐先生,结算单总额为147210元,欠付15210元。2018年6月2日,徐先生提出一系列装修问题。2018年后经专业机构检测,房屋装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专业部门对房屋装修质量、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装修工程修复需69887.24元。
法院认为,徐先生、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的装修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现装修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并作出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的鉴定,装修公司应支付徐先生修复费用69887.24元。装修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后,可视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扣除已付装修工程款,尚欠装修款徐先生应支付给装修公司。涉案鉴定费用因装修质量而产生,且装修工程确实存在需修复的质量问题,故鉴定费理应由装修公司承担。
◎案例二庄先生在某平台黑莓手机官方旗舰店购买手机一部,花费1743元。与客服聊天时,庄先生询问该手机是否有护眼模式,得到客服的肯定回答。拿到手机后,庄先生发现该手机并不具备护眼模式功能,将该平台旗舰店经营方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贸易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涉案手机商品网页宣传中并未宣传该手机具备护眼模式;其次,在庄先生询问客服是否具备护眼模式后,客服进行的回复;再次,目前对护眼模式的认定尚未有准确定义,客服对庄先生所述语言的理解偏差而使双方产生误解,并非故意虚构护眼模式功能进行虚假宣传达到欺诈目的。法院判决: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涉案黑莓手机,贸易公司于收货之日起十日内向庄先生退还1743元货款;驳回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庄先生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三2019年,姜某在郭某的盛世江山门店充值6600元,后消费300元。因郭某闭店,姜某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姜某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及店铺照片,证明其通过“西雅图美容美发”微信号支付6600元。经查明,青岛西雅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郭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姜某充值款6300元;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3元,以上合计108元,由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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