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近4个小时 案件将择期宣判

青岛晚报 2022-02-17 06:37 大字

本报2月16日讯1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青岛中院由5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暖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秋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在现场旁听庭审。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秋莲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207万余元。2022年1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三、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四、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弥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于波栾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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