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生态违法最高奖50万

青岛早报 2022-01-20 06:15 大字

早报1月19日讯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力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此外还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奖励细化为十个档次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100元至50万元的奖励,并细化分为十个档次。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已有奖励项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已有奖励项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方式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这些方式可以举报

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山东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其他信访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李彦宏通讯员 王荣 禹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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