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1-12-23 09:34 大字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青岛牯牛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2020)鲁 2014民初 3035 号、(2020)鲁2014民初3036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 刘 雪 艳 ( 身 份 证 号 :370212197911276027)。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牯牛化工有限公司、湖南中加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牛西新依法向新债权人刘雪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刘雪艳(买受人)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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