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楼扔花盆 女子获刑6个月 李沧法院宣判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青岛晚报 2021-12-02 06:45 大字

本报12月1日讯12月1日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沧法院判决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7月31日下午3时许,九水路一小区内,苏某从二楼自家阳台向楼下扔了一个花盆。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李沧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经查,苏某扔的花盆属于陶土花盆,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苏某扔花盆的地方属于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和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还有一名男童在路上跑动。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苏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李沧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刘卓毅通讯员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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